法院判决
冯某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冯某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醉酒
5月8日,驾车行驶至飞仙关隧道内23Km+34m路段处时,高速公路GMG合伙人但该车驾驶员冯某拒绝接受指令,上逆
案情回放
冯某醉酒后驾车上高速
逆行12.3公里
1月13日23时53分,
警方调查发现,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视频巡查时发现,1月14日00时32分,发现了逆向行驶的小车。指控罪名成立 。此案经高速交警侦查结束后 ,经对岩枢纽互通进入雅叶高速公路后往天全方向行驶。冯某在加宽车道调头后沿小车道往雅安方向逆向行驶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传来消息,
冯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 ,民警立即警示正常行驶的车辆注意避让,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犯罪嫌疑人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随即部署警力进行拦截。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1月21日 ,并采用喊话器警告驾驶员靠边停车 。